监考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考要求》。
1、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认真做好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分布如下:
江宁校区:教学楼北楼130室
慈悲社校区:三楼303室
莫愁路校区:行政楼大会议室
3、监考人员应安排考生在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在考试前对考场进行检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包括笔袋)全部集中放到远离考试桌的指定地点。开卷考试可留有主考教师允许使用的参考资料。
4、监考人员按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填写姓名、学号和班级等信息,特别要提醒使用答题卡考试的考生,按要求填涂(准考证号按照“五位班级号+两位学号”组成 )。
5、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若有特殊情况须与该生所在系的负责同志联系。
6、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7、考试过程中监督考生不得使用修正液、胶带纸。
8、监考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考场纪律的责任,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吸烟、阅读书刊、接听手机、备课、批改作业等)。各系受理本系的学生对监考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举报,一经核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9、监考时发现学生有作弊动机时,须及时警告阻止。若学生发生作弊,须立即
中止该学生的考试,并告知其关于“作弊”的认定,在作弊学生的考卷上注明“作弊”二字,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等监考结束后,将作弊证据和学生本人及其考试卷一同报至考务办公室的各系主任(或副主任)处理。
10、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保持安静和良好的秩序,由监考人员及时统一收卷。
12、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考务办公室的各系负责同志。到考务办公室由主考老师清点、验收试卷后,方能离开。
教学科研部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