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企业实践实施办法(试行)
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职业学校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加强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为加快推进我校教师,尤其是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下企业实践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推进作用,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为依据,精准提升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师把握现代企业中的新知识、新规范和新技能,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切实推动人才培养的市场适应性和学校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实践的对象
1.所有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
2.根据学校安排需要参加实践的文化课教师
三、企业实践要求与评价
1.参加企业实践的时间要求
专业教师平均每年必须有一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根据教学实践需要,不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2.参加企业实践的具体内容
一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了解企业现代生产、服务与管理过程,体验企业生产氛围;二是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三是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四是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学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3.参加企业实践的考核与评价
教师要带着问题或项目下到企业,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和开展项目研究的需要,确定到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提高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实践结束后,教师必须针对当前我校实践性教学中切实需要加强和解决的相关问题,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实践报告,根据学校需要对师生进行学习汇报或开展专题讲座。
同时,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评价考核意见,对教师在企业学习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专业知识、技术应用与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做出书面性考评意见。
四、主要形式与组织管理
1.主要形式
一般由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分批安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为主,专业课教师以职业技能实践进修为主。学校根据教师专业方向定位和专业发展需要,分批选派相关专业教师下到企业,要求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企业实践活动;同时也可采用合作研发、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文化课教师以专访、调研为主,主要了解学习企业文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对职业学校学生在综合素质、品德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管理与分工
(1)各系负责制定企业实践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向学校推荐教师企业实践合作单位,布置实践任务;统筹安排教师下企业锻炼,并做好课务的安排。
(2)各系要加强对下企业实践教师的过程管理,通过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了解教师在企业的工作、学习情况,以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目标的完成。抽查工作由各系会同教学科研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实施。
(3)下企业实践期间,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认真做好实践日记,主动向系部汇报自己的实践情况。下企业实践结束后,应提交书面实践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汇报。
(4)教师下企业实践的经历纳入到教师岗位任务,并作为学期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实践结束后,系、教学科研部等职能部门,会同校内外相关专家对教师提交的实践成果进行考核与评比,学校将下企业实践情况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五、其他
1.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教师企业实践外,实践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并以本市范围为主。
2. 若必须在工作日安排企业实践(无论是各系安排或教师个人联系参加企业实践),各系须将实践计划上报学校校长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课务安排,且原则上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超过15天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 特殊情况必须到外地企业实践(无论是各系安排或教师个人联系参加企业实践),各系须将实践计划上报学校校长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4.又由学校安排的教师工作日期间脱产到企业实践期间可计入教学工作量,以该时间段教师标准的满工作量计算,寒暑假期间参加企业实践除外。
5.教师实践企业的选择及实践任务的确定由各系统筹安排,教师可以提出个人建议,但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6.学校鼓励教师在企业实践锻炼期间参加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的科技开发与项目攻关,开辟、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校企合作关系。对参与企业科技开发与相关项目技术改造及引进与学校现有专业对口的科研项目,并对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做出明显成效和贡献的教师,根据企业的评价意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教师本人一定的奖励。
7.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校教学科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