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销售环节中税务筹划技术的应用

作者: 时间:2011-01-17 点击数:

摘 要:商业企业的销售环节在其整个经营周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合法、合理地利用

临界点技术、分立技术、选择技术、税率差异技术、递延纳税技术等对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筹划,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 临界点技术、分立技术、选择技术、税率差异技术、递延纳税技术

商业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专门组织商品交换、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的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医药、石油、烟草、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流供销以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商业企业的税金多集中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要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销售环节是商业企业整个经营周期中的重要一环,销售时是否可[1]以转化销售形式?返利行为如何筹划?回扣、佣金等销售中的价外费用或附属价格形式如何筹划?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筹划?并且,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配送的模式与税收筹划怎样进行?在商业企业的销售环节,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技术进行筹划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利用临界点技术进行筹划

(一)税收临界点的技术原理

所谓税收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税务筹划的特定方法——纳税临界点筹划法。

(二)临界点技术在销售环节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利用纳税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是“质量互变”原理的最好体现,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或高于或低于)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减小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寻找和利用好这些“临界点”对于企业合理合法地节约税收支出,进而促进自身快速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业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中,就可采用此种技术进行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而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要看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各方的销售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应用中,应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的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作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

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增值率低于理论增值率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当实际增值率高于理论增值率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

案例:某建筑材料商店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2006年3月取得总收入为1500万元,购进材料为1000万元,建材适用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购销材料均为含税价。

理论增值率=20.65%

实际增值率=(1500-1000)/1500=33.33%>20.65%

若交纳增值税=(1500/1.17-1000/1.17)×17%=72.64(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72.64-45=27.64(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设法使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因此,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如果主业税负较重,可以努力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另一项收入占总收入达到50%以上,来获得筹划的空间。

二、利用分立技术进行筹划

(一)分立筹划的技术原理

分立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是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实现节税效益最大化的节税技术。利用分离技术,可以有效改变组织形式,增加所得、财产的纳税主体,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分工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二)分立技术在销售环节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从流转税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搬运、装卸等服务。按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税种的课税范围。按税目划分,则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法定税率为5%。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

大多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没有申请取得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不能在地税局登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目,因而不能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许领购货运发票。实践中多数零售企业是外包(委托其他货运公司运输),或者购入若干车辆并办理车辆的《营运许可证》,自行完成配送业务。收取的配送费则全部按“其他服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并开具“其他服务收入发票”,供应商不能抵扣增值税。

通过对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分开核算,将配送中心独立为法人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即将原来的价款分解为商品货款及运输费两部分,在交易时与客户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其中的运输装卸收入可以获得3%的低税率,同时供应商还可获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这样就可合理降低税负。由于该筹划能够降低整个商品供应链的税收成本,因而对提高本企业的商品价格竞争力能够有所贡献。

筹划独立核算配送中心业务收支时还应当注意操作成本,包括办理证照、单独核算等增加的人力成本,配送业务耗用材料和水电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损失等。

三、利用选择技术进行筹划

(一)选择筹划的技术原理

选择技术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事项,在一定环境、一定条件下会出现不同的纳税处理模式,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通过事前分析,选择最低税负方案的技术。

(二)选择技术在销售环节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的营销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营销模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和时间是不同的,承担的税负也有较大的差异。营销模式中,销售让利与奖励有多种形式,如折扣销售、赠送礼品(购物券)、有奖销售、加量不加价等,不同的让利、奖励方式,不同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应该根据经营特点合理选择,筹划节税。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拟于双休日开展某种产品促销活动,假设其销售价为200元,成本价为120元(均为含税价),销售利润率为40%,现有四种促销方案:

方案一:降价销售。商品打7折,销售价为140元。

应纳增值税=140/1.17×17%-120/1.17×17%=2.9(元)

利润=140/1.17-120/1.17=119.66-102.56=17.1(元)

应纳所得税=17.1×25%=4.275(元)

税后净利润=17.1-4.275=12.825(元)

方案二:发送购物券。购货满200元,送一张价值60元的购物券,可以在本商场购买任何物品。

假设该商场所有商品利润率均为40%,顾客必然会将此购物券购买价值60元成本价为36元的物品(暂不考虑其再加上一部分钱买更多的物品)。这相当于商场赠送了消费者60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的。

应纳增值税=(200+60)/1.17×17%-(120+36)/1.17×17%=15.11(元)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因此,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1-20%)×20%=15(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利润=200/1.17-120/1.17-36/1.17-15=22.61(元)

应纳所得税=[(200+60)÷1.17-(120+36)÷1.17]×25%=22.22(元)

税后净利润=22.61-22.22=0.39(元)

方案三:满200元返还现金60元。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1.17×17%=11.62(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1-20%)×20%=15(元)

利润=200/1.17-120/1.17-60-15=-6.63(元)

应纳所得税=(200/1.17-120/1.17)×25%=17.09(元)

税后净利润=-6.63-17.09=-23.72(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应用得较好,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不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方案三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为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设计最佳纳税方案,来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

四、利用税率差异技术进行筹划

(一)税率差异的技术原理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按高税率缴纳税收相比,按低税率少缴纳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税率差异技术是一种绝对节税的方法,由于税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二)税率差异技术在销售环节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此时,可利用税率差异技术对兼营业务进行筹划。

案例:某商业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①未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20/1.17+10)×17%-70/1.17×17%=8.97(万元)

②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20/1.17×17%-70/1.17×17%=7.27(万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当期合计应纳税=7.27+0.5=7.77(万元)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8.97—7.77=1.2(万元)

五、利用递延纳税技术对进行筹划

(一)递延纳税的技术原理

递延纳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相对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无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从而降低了实际的税负。

(二)递延纳税技术在销售环节税务筹划的应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难看出,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通常,人们习惯于直接销售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使暂时没有钱,也仅仅作挂账处理,从而造成纳税义务提前实现。在生产经营实践中,人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事情:货物已经发出了,货款没有收回,但是税务机关却要你去申报纳税,如果不按章申报,就要按偷税论处。 因此,如果我们作一个调整,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可能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或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等情况,等收到货款时,再出具发票纳税。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尽可能采用本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将纳税义务向后推延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签订好一份符合税法要求的合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许多纳税人所忽视的。

对于商业企业在销售环节税收筹划的技术,除了上述几种方法外,还包括其他方法,如将正常销售转化为代销行为、通过价格操作进行税负转嫁等。税务筹划是一门专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企业应当在充分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运筹帷幄,实现降低纳税负担和涉税零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蔡昌.蔡博士谈税收筹划[M].东方出版社,2007,(1)

[2]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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